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药大人〔2020〕76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中国药科大学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已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
2020年6月16日
中国药科大学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岗目的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采取有力有效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署,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稳定,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优化科研队伍结构,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能进能出、流动顺畅的科研助理队伍,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
二、岗位职责
包括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
三、设岗对象
该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
四、设岗条件
1. 依托所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上述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省部级重大项目、成果转项化或其他横向项目等。
2. 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和团队(课题组)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课题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国家人才计划入选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3. 设岗条件与设岗数量由科学技术处审定。
五、经费来源
1. 设岗主体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按规定调整。
2. 科研助理岗位相关经费支出由科学技术处和计财处按相关规定审定。
六、薪酬待遇
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参照我校同级同类岗位确定岗位薪酬标准,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具体岗位薪酬由用人平台/团队申请,学校审定执行。
七、考核与管理
1. 科研助理岗位用工形式一般为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两年,经人事处审查后,签订工作合同。
2. 用人平台/团队自行考核科研助理,并将考核情况报科学技术处、计财处、人事处备案。
3.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应遵守学校和相关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或违约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或终止合同。
八、学校支持政策
1. 为支持科研助理岗位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重大项目主持人团队聘用的科研助理,前两年,学校按月支付其月薪总额的三分之一(学校按月支付的金额不超过南京市月最低工资金额)。学校贯彻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对符合条件的科研助理,前两年,学校按月支付的金额提升至其月薪总额的二分之一。上述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学校主持重大、重点、杰青、群体等超过200万的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学校主持超过500万的重大专项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学校主持超过500万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国家和省部级基地、人才项目:国家、省部级平台基地、国家级人才;
省部级重大项目:学校主持超过500万的省部级重大项目;
成果转化或其他横向项目:学校主持合同额超过1000万的横向项目,且单笔超过300万。
2. 学校积极宣传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团队加大科研组里岗位设置和招聘工作。
3. 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学校重点建设公共平台经学校审批通过,可聘用部分人事代理性质科研助理,费用自理。
4. 鼓励博士学位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特别优秀的一年后可申请我校博士后。
九、该方案由科学技术处、计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