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大人〔2020〕47号
关于进行2020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我校开展2020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
本次评聘范围为我校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可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办理退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二、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符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凡申报我校有评审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达到《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修订)>等文件的通知》(药大人〔2018〕69号)的要求。凡申报教育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及我校无评审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达到江苏省各系列的要求。
三、时间安排
5月15日前 个人申报
5月25日前 资格审查、公示、材料公展
5月30日前 论文送审
6月13日前 学科评议组评议
6月17日前 教学能力与质量考核组考核
6月22日前 院部推荐评审
6月30日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10日前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聘用
四、具体政策性问题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组分类如下:
(1)药物化学学科组:含药物化学、有机化学等学科。
(2)药物分析学科组:含药物分析、药物信息学、分析化学等学科。
(3)药剂药理学科组:含药剂学、药理学、药物代谢动力学、临床药学等学科。
(4)中药学学科组:含中药学、中西医结合、生药学、天然药物化学等学科。
(5)生命科学与技术学科组:含生物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海洋药学、生物信息学等学科。
(6)经管文学科组:含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学、社会与管理药学、药物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体育学、外国语言文学等学科。
(7)理工科学科组:含数学、物理学、化学(除有机化学和分析化学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制药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食品工程、环境科学等学科。
(8)其他专业技术学科组:含各教学部门及教学辅助部门的实验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工程技术、图书、档案、出版、卫生技术、会计等学科。
2.教授(研究员)、正高级实验师、教育管理系列、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及我校无评审权系列的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31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单数,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
3.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实验师的评审要求如下:
(1)院系(部)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修订)>等文件的通知》(药大人〔2018〕69号)中副教授(副研究员)和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格,组织院系(部)评审委员会评审,按核定的指标向学校推荐,经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和聘用。
(2)院系(部)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11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单数。
(3)院部工作安排
①个人申报。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同时对所填写内容签字确认。
②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各院系(部)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③评审前材料公示。在院系(部)评审委员会评审之前,各院系(部)须将所有申报人经过审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业绩等申报材料集中公展(涉密内容在知悉范围内公展),并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网上公示的材料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汇总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和《论文检索清单》等。公示时间、地点、以上公示材料及公示截图(或照片)以电子压缩包形式报人事处备案。
④人事处组织教学能力与质量考核组考核。
⑤人事处组织论文送审、学科评议组评议。
⑥根据各院系(部)审核后的申报人数,学校下达各院系(部)的推荐指标。
⑦院系(部)评审委员会公示评审结果。各院系(部)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文件要求,对是否推荐申报人进行表决,被推荐人获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即成为被推荐人。被推荐人员名单应在各院系(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截图(或照片)报人事处汇总,同时提交盖章后纸质版公示结果。
(4)工作要求
①各院系(部)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
②各院系(部)评审工作开始前5个工作日,须向人事处报送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名单和汇总表。
③各院系(部)评审委员会和教师师德师风考核鉴定小组须对申报人进行师德师风考核鉴定。
④各院系(部)须严格按学校分配的指标数进行等额评审、推荐,不得超指标、超范围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
⑤申报及审核相关材料由院系(部)保存10年,学校组织抽检。
4.公示要求
(1)学校职称评审结束后,须通过人事处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各单位须按要求公示。对于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评审纪律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各级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开展工作,严守工作纪律,严禁透露评审情况。
(3)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委与申报人如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在有申报人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各级评审中,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
6.实行师德失范、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在评审过程中申报人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应终止其评审程序。申报人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任职资格,一律予以撤销。
7.《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修订)>等文件的通知》(药大人〔2018〕69号)中“关于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的说明:本学科影响因子最高的2本SCI期刊”以学校公布的目录为准(见附件1)。
8.关于待遇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药大人〔2008〕55号),初次聘任人员,岗位聘用在相应职务的起始级。
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和《中国药科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药大人〔2008〕55号)精神,对于现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职员,六级及以上职员作为“双肩挑”人员,可在专业技术岗位与管理岗位之间进行选择,按本人选择岗位兑现相应待遇;七级及以下职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校暂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不兑现相应待遇。
9.关于时间界限
博士后申报人员成果自入站时起算;在本校获副高职称人员,申报正高时,成果计算时间为任现职务当年的1月1日;以前无职称,来我校时直接聘任为副高的申报人,成果起算时间为合同日期;其他情况的申报人员所有成果起算时间均为任现职以来获得。
除博士后申报人员外,所有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均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博士后申报人员各项成果截止时间为本通知的发文落款时间。
10.关于转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说明
需转聘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从事1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考核确实符合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并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可转聘该专业技术职务。
11.学校聘请同行专家对申报人员的论文成果(即代表作)进行鉴定,申报正高者须提交三份论文成果,申报副高者须提供两份论文成果。论文成果鉴定结论两份及以上为“未达到”者,学科评议组的结论原则上为未通过。按照程序,任何一个程序未通过的申报者,其聘任程序即行终止。
12.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收费标准及办法:采取一次收取统一支付的办法,其标准为:副高级600元;正高级900元。其中资格审查100元。审查通过者,审查费计入评审费中。评聘费用交至计财处。
1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号)精神,不再将外语水平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挂钩,并取消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五、材料要求
按照学校工作安排,人事处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建设。2020年职称工作试行在线申报(申报平台:http://i.cpu.edu.cn/),请申报人积极支持与配合。填报方式详见附件2。
申报我校有评审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在线填写《中国药科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人员须在线填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工程技术、图书、档案、出版、卫生技术、会计等系列人员须在线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所有申报者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论文论著、科技处备案的科研经费卡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经历证明(由职能部门开具、格式可在人事处“下载专区”下载)等扫描件,并提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中文)在中国期刊网上查询的清单(图书馆盖章)及SCI、EI收录论文检索清单(图书馆盖章)扫描件。申报教师系列者须上传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扫描件。
除上述材料外申报高级实验师者需提供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教师和学生的满意度等材料扫描件,由院部审核。
请认真填写申报内容,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请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上传3个代表作,副高级职称人员上传2个代表作。
各院部在推荐评审后将三份纸质版《中国药科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A4纸正反打印,一式三份)交至人事处。
联系人:谢滨新,联系电话:025-86185066,电子信箱:xbx@cpu.edu.cn
特此通知
附件:1.学校认定的SCI期刊目录(仅用于(药大人〔2018〕69号)中规定的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的界定).xls
2.职称申报系统使用手册.doc
中国药科大学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