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药大人〔2021〕216号
各单位、部门:
《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
2021年11月29日
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药大人〔2021〕2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1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0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人事处为博士后管理工作归口部门,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制定;确定博士后引进指标,审定合作导师招生资格;组织博士后进站答辩及出站考核。
第三条各院部系为博士后的培养、管理与服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思想政治建设、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的招收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热爱科研工作,具备良好的学术诚信、道德品质、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优秀者可放宽至3年)。
第五条博士后人员招收类型
招收类型分为兴药师资博士后、兴药企业联培博士后、兴药科研博士后。三类博士后人员由流动站自主招收,进站后档案及人事关系转入我校。
兴药师资博士后:学校出资与海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流动站与合作导师共同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出站考核合格转聘为学校师资,指标单列。
兴药企业联培博士后:为充分发挥企业和学校的各自优势,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托高水平、延续性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流动站与合作企业共同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同时享受学校和企业的奖励性绩效津贴。实行博士后项目主导制,博士后在合作企业中作为PI完成科研合作项目。出站考核合格达到学校相关学术条件可申请转聘为学校师资或学校企业双聘。
兴药科研博士后:比照教学科研人员的选拔标准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合格达到学校相关学术条件可申请转聘为学校师资。
第六条博士后的申请
(一)兴药师资博士后,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学科顶尖期刊及以上发表1篇研究性论文,或学科一流期刊上发表2篇研究性论文。
(二)兴药企业联培博士后,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学科一流期刊及以上发表1篇研究性论文或学科重要期刊上发表2篇研究性论文。
(三)兴药科研博士后,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学科重要及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研究性论文。
绿色通道:在参与科研项目、专利或成果转化、智库研究或政策咨询方面有突出的业绩表现,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创新价值,且候选人具有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并经3位二级教授或相当水平的国际知名专家推荐并递交《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进站推荐表》,可申报以上三种类型博士后,学校将组织国内外同行专家对被推荐人进行学术评议,确定是否同意入站及博士后类型。
第四章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第七条博士后招收程序:
(一)个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二)院部系审核、推荐;
(三)人事处组织面试;
(四)学校审批,签定工作协议;
(五)办理入站手续。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八条博士后人员的薪酬
(一)兴药师资博士后:参照所赴国家(地区)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
(二)兴药企业联培博士后:(1)享受我校同年(时)博士应届毕业进校在职教师的工资和绩效津贴待遇(含住房公积金、医疗、社保等);(2)学校加发津贴每年5万元人民币;(3)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租房补贴,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4)进入企业联合培养计划者可享受企业项目奖励性津贴。
(三)兴药科研博士后:(1)享受我校同年(时)博士应届毕业进校在职教师的工资和绩效津贴待遇(含住房公积金、医疗、社保等);(2)学校加发津贴每年5万元人民币;(3)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租房补贴,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
第六章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
第九条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需为学校在职在岗博士生导师(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3年),有在研项目、经费充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级在研课题;
(2)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课题,且单项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40万元)。
(3)企业联培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需主持与合作企业联合在研的高水平、延续性重大科研项目,单个项目合同总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且单个项目到账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条合作导师在站博士后总数不超过5名。合作导师每招收一位博士后须承担2万元费用,确因科研需要,当年招收第二位博士后时须为其承担50%的薪酬费用;当年招收第三位及以上承担100%的薪酬费用,以上费用,均在博士后入站时缴纳。其中,兴药师资博士后不计入合作导师名额。
第十一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的合作人和指导人,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督促的责任。合作导师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确保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
第七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进站申请:填写《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表》、个人简历等材料;学校组织不少于9名相关领域专家对进站申请人员进行面试,获同意票数不少于2/3,经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站。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进站评审。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工作由合作导师及所在院部系负责,其日常考勤参照在职职工;与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由校内合作导师所在院部系及合作企业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在站时间: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36个月,超过36个月,学校予以停薪;满24个月可申请出站;确因科研需要,可填写《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表》申请延期,延期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期间的薪酬费用由合作导师承担。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一流期刊及以上发表1篇研究性论文或权威期刊上发表2篇研究性论文,延期期间的薪酬费用由学校以奖励的形式补助。
第十五条开题报告: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须填写《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计划书》,具体由所在院部系负责,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后16-18个月完成中期考核工作,由所在院部系负责,中期考核成绩合格者,视为符合博士后要求;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出站审核:填写《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人事处组织出站考核评审会,并形成书面审核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博士后出站后,须2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博士后出站考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第十八条出国出境:鼓励和支持已取得较好研究成果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境)访学。学校与合作导师共建外方导师专家库,与外方建立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博士后拓展出国(境)渠道。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学校评审通过,参照教职工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章博士后人员的出站
第十九条出站条件
博士后出站时须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3)任一项,方可出站,否则作退站处理。
(1)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中国药科大学为第一单位,下同);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学科一流期刊及以上发表至少1篇研究性论文或学科重要期刊及以上发表至少2篇研究性论文;
(3)取得科技转化成果(本人为主要完成人且个人合同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达到以下条件,在出站后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达到我校职称文件的条件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审,晋升高级技术职务者。
第二十一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在出站后可申请学校事业编制讲师或助理研究员:
(1)达到我校副高级职称评聘条件,未通过评审者;
(2)在站期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学科顶尖期刊及以上发表至少1篇研究性论文;
(3)在站期间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权威期刊及以上发表1篇研究性论文或在学科顶尖期刊及以上发表至少2篇研究性论文;
(4)在站期间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一项(排名第一)或取得科技转化成果(本人为主要完成人且个人合同累计到账金额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学校特设“杰出博士后计划”(每年评选一次),获奖者进入学校“兴药青创学者培育计划”。
第二十三条进入海外高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的兴药师资博士后,需与学校签订培养和服务协议,必须回校参加博士后出站评审,评审优秀直接入选“兴药青创学者培育计划”。
第二十四条进入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享受企业津贴,需完成企业与学校合作的相关研发任务,在出站后可选择转聘为学校师资、企业研发人员和学校/企业的双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留任和出站条件,须履行约定的相关协议,办理退站手续,自行择业。在站时间超过一年,未达到条件而退站的,其合作导师停招博士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要求中国药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十七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等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流动站将终止其工作,作退站处理:
(1)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的;
(2)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3)中期考核或出站审核不合格的;
(4)未达到出站条件的;
(5)无故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在站工作期满,仍滞留不办手续者;
(8)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招收外籍博士后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第三十条《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以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在评审时可作为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以上规定未尽之处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和我校职称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入站的博士后仍按《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药大人〔2019〕342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