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大人函〔2021〕3号
关于张海云等二位同志
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进行2020年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药大人函〔2020〕45号)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张海云、高静雅等二位同志已具有研究实习员(十二级)任职资格。
张海云同志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时间自2021年1月起计算;高静雅同志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时间自2021年3月起计算。
中国药科大学人事处
2021年3月1日
药大人函〔2021〕3号 关于聘张海云任等二位同志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