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依托国家留学基金委、江苏省教育厅公派出国项目赴境外研修的教师或经学校批准自费赴境外研修的教师。
第二章人员派出管理规定
第三条学校根据具体出国(境)项目的要求,坚持“精选、优派”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审核、国家或江苏省录取”的程序确定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
第四条教师被国家或江苏省录取,领取公派出国项目资助证明后,需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江苏省教育厅规定,参加出国行前培训,办理研修协议书的公证并按时提交至学校及项目主管部门。依托省教育厅项目出国人员出国前需向学校足额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并向学校提供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复印件。
第五条教师出国(境)前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前集中培训。
第六条二级党组织负责人需在本部门教师出国(境)前,向其传达学校关于研修期间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及安全纪律等方面的要求,要求其填写《中国药科大学教师出国(境)行前培训谈话记录表》并提交至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教师出国(境)前需填写《中国药科大学出国(境)人员备案申请表》、与学校签订《中国药科大学出国进修协议书》,提交至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教师出国(境)研修前应在其所在党支部选取一位党员教师作为国内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基本信息提交二级党组织备案。各二级党组织应通过国内联系人及时了解出国(境)教师的状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研修回国管理规定
第九条教师需在协议书批准期限结束后回校,填写《中国药科大学回国回校人员确认申请表》。
第十条教师回校后,需及时联系二级党组织负责人,主动汇报研修期间思想动态和师德师风表现,并填写《中国药科大学教师回国谈话记录表》。
第十一条教师持《中国药科大学回国回校人员确认申请表》《中国药科大学教师回国谈话记录表》,携带护照、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至人事处报到,报到时间不晚于协议书批准期限结束后15天。
第十二条教师回国后应根据人事处统一安排参加回国考核汇报。汇报采用全英文形式,配合PPT演示,时间不少于20分钟,内容需包含国外研修访学期间的工作及成果、国外研修期间的生活以及我校可学习借鉴国外研修机构之处三个方面。学校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考核汇报等次并在人事处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教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无法按期回国的,应提前90天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学校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延期回国,否则将按旷工处理。延期总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延期超过12个月仍未回校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延期期间学校停发该教师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人事处应遵循“一人一档案、单独保管”的原则,做好公派出国(境)研修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的内容包括出国(境)人员备案申请表、行前培训谈话情况表、回国回校人员确认申请表、回国谈话记录表及归国考核评价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