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中国药科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未知   发布者: 人事处   访问次数: 1958 发布日期: 2018-06-15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建设,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我校教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善于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二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第二章师德教育

第三条 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

第四条 健全科学规范的教师准入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好入口关。教师工作部牵头,完善新进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学风考察标准和办法,在教师招聘录用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中,通过深入原单位调阅材料、组织访谈等,加强调查考核;研究生院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国际交流合作处完善外籍教师遴选条件,继续教育学院和院(部、系)完善本单位聘用的外聘教师遴选条件,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要求作为遴选的首要标准;学生工作处(部)完善辅导员的遴选条件和考核细则,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要求作为遴选和考核的首要标准。

第五条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做好新教师的入职培训。教师工作部牵头,在新教师的入职培训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实施新教师入职宣誓,立志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实行师德承诺制度,教师工作部与新进教师签订师德承诺书。

第六条 创新教育理念、模式和手段,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师工作部和纪检监察室牵头,做好各类出国人员的行前培训和教育,强调纪律要求,规范出国人员的行为。派出部门负责做好对派出人员的考核,考核中尤其要加强对派出人员师德的考核。

第八条 确保教师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严把课堂教学关。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分别牵头,完善课堂教学管理办法,明确课堂政治纪律要求,规范教师教学工作,严格课堂行为规范,加强教学督导。

第九条 建立师德标杆宣讲团,宣传部牵头,大力宣传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和省部级教学名师、“国邦卓越奖教金”获得者、一线优秀教师等师德典型事迹,树立标杆,用他们的感人事迹教育人、感召人、鼓舞人。

第十条 教师工作部牵头,每年举行一次老教师荣休仪式,弘扬退休教师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激励青年教师继承优良传统,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对从教三十年的教师颁发“三十年教龄教师荣誉证书”,弘扬尊师重教精神。

第十一条 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第三章师德宣传

第十二条 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宣传部牵头,在教师中深化普法宣传,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充分展现我校教师的精神风貌。

第十三条 宣传部牵头,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通过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橱窗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形式,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四章师德考核

第十四条 构建师德考核机制,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教师工作部牵头,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制定师德考核细则。每年对教师进行师德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制定外籍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每年对外籍教师进行师德考核。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首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院(部、系)、继续教育学院制定本单位聘用的外聘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每年对外聘教师进行师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首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个人绩效评价评定为“不称职”,并在职称评审、职级晋升、干部选拔、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人才评选、出国研修人员选拔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师德监督

第十八条 将师德建设作为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宣传部牵头,加强师德舆情监测,定期开展全校师德状况调查,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应对学校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师德舆论正确导向。

第二十条 进一步严格学术规范,校学术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中国药科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文件精神,引导全校教师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网站上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电子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校园内设立师德投诉举报信箱,畅通师德监督渠道。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第六章 师德激励惩处

第二十二条注重师德激励,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在职称评审、职级晋升、干部选拔、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带头人选培、各类人才评选、出国研修人员选拔等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评奖评优、安排实习、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有上述情形的,由学校依照《中国药科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试行)》,作出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师德建设实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政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教师工作部牵头,党政齐抓共管、院(部、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师德建设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代表为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院(部、系)成立师德建设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院(部、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师德建设,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及院(部、系)将师德建设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构建教师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三十条 设立师德建设研修基地,搭建教育交流平台,积极探索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师德建设科学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授权党委教师工作部解释。